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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的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主讲人河南的方税.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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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的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主讲人河南的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的确定 主讲人:河南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调研员 杨翠芹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尊敬的纳税人: 大家好! 今天 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说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 什么时间开始缴纳,也就是纳税义务什么时间开始发生。下面就征用的耕地、非耕地、特殊情况下使用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及土地使用证领取时间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依据等4个方面,分别介绍一下有关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首先,介绍一下征用的耕地什么时间开始纳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对于使用新征用耕地的纳税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某企业于2012年3月5日 获得市政府批准使用一宗耕地用于建设工厂。那么,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应从2013年4月份 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其次,介绍一下征用的非耕地什么时间开始纳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征用的 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换句话说,对于使用新征用非耕地的纳税人,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针对目前绝大多数的纳税人 是通过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换句话说,对于通过买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从其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从签订合同的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的情况,这是否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种情况是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对于任何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比如:某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 取得市政府出让的一块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2013年5月份交付土地给受让人。但由于拆迁没有及时完成,实际交付土地的时间为8月份,该企业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纳税呢?根据财税〔2006〕186号通知规定,应从2013年6月份开始纳税,延迟交付土地所造成的损失,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第三、介绍一下其他情形什么时间开始纳税的规定 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或招、拍、挂程序已经开始使用的土地,比如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已经开始开发建设的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或者没有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已经交付土地的,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纳税呢?我们先来看两项规定: 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第二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从上述第一项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论其是否拥有应税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是如何取得的;从上述第二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消失的规定,也可以反推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是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情况下,转让方纳税义务消失的同时,受让方的纳税义务就开始了。也就是说,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征用或招、拍、挂程序已经开始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使用土地的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征用或招、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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