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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侵权类犯罪线索贫乏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渎职侵权类犯罪线索贫乏的问题及建议康强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有效线索少,查处概率低,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检察人员在主动摸查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深受侦查权不完善和侦查手段落后的困扰,很大程度上在渎检干警行使检察职能上受到了制约,使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假如渎职犯罪的问题没有暴露出来,就难于掌握实际状况和犯罪证据。如何变“无米下锅”为“选米下锅”,保证反渎职侵权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就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在此做一些初浅分析,并就解决问题的方法略谈几点拙见。首先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行使侦查监督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概念。它经常在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使用,还不被社会所熟悉。在此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简要阐述。渎职罪也叫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员或者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渎职罪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它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方面。该类型犯罪有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一是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犯罪分子在行使犯罪的过程中都与其职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于检察工作人员,只有充分了解和熟练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才能更好地把握线索,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其次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贫乏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案源线索日渐减少趋势,侦查人员曾花费大量精力去挖掘线索,但收效甚微,笔者认为根据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线索发现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责是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方面要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渎职侵权的受案范围相比原来扩大了很多,罪名多达43个,办案的空间理应更大。但是由于认识等诸面的原因,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是相当的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线索质量明显不高,可查性差,经常会一度出现线索枯竭的状况。二、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应变能力,有的甚至本身从事的就是司法工作,具有较高的侦查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性等特点,不易被外界发现;三、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认知度不够。广大人民群众大多对渎职侵权案件不太了解,往往分不清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社会不正之风,不知对这类案件该如何举报,有的甚至认为渎职侵权案件事不关己,不愿举报;四、单位保护思想严重。渎职侵权犯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犯罪,由于其表面上具有“为公、利人”性质而与“工作失误”、“处理不当”混淆在一起,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同情,再加上有些单位害怕“家丑”外扬后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而对此类案件视而不见,甚至寻找理由为其开脱、捂盖子或对受害人施压,阻止受害人举报,包庇此类犯罪;五、新领域渎职侵权案件增加,查办难度变大。《刑法》修改后,其中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领域新,技术性强,以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接触较少,不太了解这些领域的工作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犯罪案件的查办缺乏识别力、掌控力,有时案件线索就在眼前却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将机会白白错过。如此种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出现了案源匮乏,无案可办的窘境,长期处于一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况。如何才能打破“瓶颈”,打开目前这种“无案盼案,等米下锅”的被动局面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一、加大渎职侵权犯罪及其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对渎检工作的认知度。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通过深入群众,与群众多交流等方式将渎检工作的特征、范围及渎检犯罪的种类、特征深入宣传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中去,并且举办与渎职犯罪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案例做到以案说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渎检知识和渎检意识,同时通过查办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提高渎检部门的知名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渎检部门的信任感,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渎检案件线索的积极性。二、认真把握现有的线索,充分利用现有线索资源。对于渎检部门认为已有的但比较模糊不易初查的线索,为以免打草惊蛇,不宜盲目出击,但不能将这些案件线索抛在一边不管,而是应该将这些线索暂时储存起来,再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案件线索完整,事实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全力出击及时查办,从而避免对案件线索调查的盲目性;对于线索比较清楚,应迅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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