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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余市明确禁止养殖区域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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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余市明确禁止养殖区域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1

关于新余市明确禁止养殖区域 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措施等。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负责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要将养殖数量和行为等约束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及时处理好畜禽养殖产生的邻里纠纷。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或可能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防止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决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仙女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 (二)仙女湖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和分宜县环仙女湖的乡镇(办事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三)孔目江分宜县流域集雨范围内; (四)狮子口水库集雨范围内; (五)县城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工程取水点300米范围内; (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 (七)城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八)农村人口密集区、规划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周边外延500m范围内; (九)文化教育区、科学研究区及医院外延500米范围内; (十)小(一)型及以上水库最高水位线500米集雨范围内,袁惠渠集雨区500米范围内,袁河两岸500米或至山脊线的陆地范围内; (十一)浙赣铁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十二)化工厂及畜禽屠宰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在可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生态化改造,由县(区)农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依据畜禽养殖特点、环境承载能力及周边需肥状况,以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防止污染的根本途径,重点论证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养殖数量的合理性、污染防治措施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切实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做到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自行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已委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能力的第三方处理单位代为处理的,可只建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暂存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时,须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承接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治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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