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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代涉外贸易立法制度变迁及其背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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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代涉外贸易立法制度变迁及其背景

PAGE PAGE 1浅析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变迁及其背景一、秦汉对外贸易萌芽初期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国,对外贸易一般包括中央及内地人民与沿边各族统治者和人民的互市, 以及同境外各国的贸易往来。通说认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兴起于秦汉,盛行于隋唐,发展于宋元,动摇于明清。本文试图按照这个发展线索,简要分析古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变迁以及制度变迁背后的因素。秦代以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低下,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商品交易在此时也尚处于萌芽时期,而有据可考的涉外经济交往也较乏见。秦朝商鞅变法为封建社会的起步提供了制度基础,促发了商品经济贸易的萌芽。秦朝《法律问答》中有关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记载印证了这一时期商品贸易的进步。“盗出朱(珠) 玉邦关及买(卖) 于客者,上朱(珠) 玉内史,内史材鼠购。”大体意思是偷运珠玉出境卖给邦客并被告奸者,应将珠玉上缴内史,由内史酌情予告奸者以奖赏。《法律问答》又载:“可(何) 谓布吏? 诣符传于吏是为布吏。”意为对外贸易须持有通行凭证,并在交与官府后,才可以进行贸易。[1]对于中国正式对外贸易的肇始,较多学者认为是西汉武帝派遣张骞多次出使西域以及自此形成“ 丝绸之路”之期 。汉代封建经济得到初步发展,对外贸易也由此步入发展时期。汉武帝在位期间,为缓和与匈奴的矛盾,通过和亲及互市等手段加强双方的友好往来,但出于维护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又把与匈奴的商品贸易纳入政府的严格管辖之下。首先是在立法上严格控制对外贸易商人的资格,尤其是私商参与互市的权限。《汉书·文帝纪》记载:“两行书赠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就是说凡参与互市的私商,必须到政府部门领取凭证即“符传”, 得到政府许可后方可参与贸易。其次是对涉外贸易商品种类的限制,汉律中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贸易,主要是禁止战略物资(铁、兵器、马匹、铜钱等)的互通, 违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汉书·功臣表》载,景帝二年嗣侯宋“坐寄使匈奴,买塞外禁物,免。”另一相关记载为汉武帝元狩二年匈奴浑邪王来降。及浑邪王到长安,因商人与其贸易,结果“坐当死者五百余人” [2]。除了与匈奴的贸易往来之外,汉朝通过与西域中亚诸国建立友好关系,从而牵制北方的匈奴。武帝曾多次派遣使节四处探寻通往境外各国的途径,并通过军事、政治、外交等手段打通了通往中亚、西亚的交通要道,开辟了著名的“丝绸之路”。通过这条通道与汉有经济往来的国家有大秦、安息等大国,也有子合、德若等小国。古籍《魏略·西戎传》中记载:“(大秦国)又常得利中国丝,解以为胡绫,故数与安息诸国交市于海中”。与对匈奴的外贸政策不同的是,出于政治和外交上的需要,汉朝同西域、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较为优惠的政策,如允许输出在与匈奴互市中不准输出的铁器和铜钱,且在数量上不加以限制。从以上外贸政策可看出汉朝统治者制定对外贸易法制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虽然其条文和内容较为简略,涵盖范围偏狭,但却是此后中国两千年来封建社会对外贸易立法的根基和起源,功勋一是设立了最初的外贸许可证制度,其次是从法律上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作了明确的区分并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二、隋唐对外贸易兴盛期法律制度隋唐统一中国后,国力强盛,封建经济繁荣,尤其是唐朝,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在当时国际上有很高的声望。慕名前来唐朝访问和贸易的外国商贾、学者、僧侣不绝于途。唐朝统治者也非常重视边境贸易,以期获得内地甚为缺乏的军用物资——马匹以及其他罕见生活物资。同时,唐朝天子认为“通贡”中外国赠予唐朝的礼物是其他国家向其遍布四海的权势屈服的象征[3]。因而对外开放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怀柔与接收臣服。在客观环境上,四通八达的交通线路以及行走在丝绸之路上络绎不绝的商队使唐朝成为整个东亚的中心,文化经济贸易盛极一时。因此终唐一朝,统治者都采取积极的对外开放政策,这也从客观上推动对外贸易法制发展到新的阶段。(一)陆上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首先,度关贸易者需先申请通行证,这一点是依循汉朝外贸法律制度而设立的。《唐律疏议·卫禁》规定:“诸度关者,先进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则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违此令者要受唐律处罚,“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已至越所而未度者,减五等……”。设立管理内陆边境对外贸易专门职位——互市监。后曾改称通市监,主要是掌管陆路上的对外贸易以及和少数民族进行马匹贸易等事务。其长官称互市监。《新唐书·百官三·互市监》:“互市监,每监,监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掌蕃国交易之事”。中外商人必须在其监控之下互市。其次,对交易物的严格限制,主要是禁止某些物资的出口。当时除唐以外还有不少国家使用唐朝铜钱,为了防止钱币外流,制定了禁钱出境的法令。还有“诸锦、绫、罗……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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