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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体系建设项申报指南
PAGE PAGE 6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或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一)支持方向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培训等专业服务的公共平台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二)支持内容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3.为拓展公共服务范围及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对公共服务场地进行必要改扩建的支出;(三)支持方式及额度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经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采取前补助方式分年度支持。其中:市级平台建设项目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金额;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支持的区(县)级平台项目,市级财政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的50%。其他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已达成阶段性目标情况,分年度对已完成投资(支出)部分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当期实际完成投资(支出)额的30%。其他平台项目最高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四)申报条件1.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在北京;2.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三年;4.项目单位此前已获得支持的其他平台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成。二、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根据《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3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或者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建设,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场所。(一)支持方向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建设和完善所需的场地和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设施项目以及对经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给予适当奖励。(二)支持内容服务环境建设项目:1.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服务场地、标准厂房等的建设和改造;2.水、电、气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3.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商务、培训、信息、咨询、投融资、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相关服务所必要的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4.为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创业基地奖励项目:鼓励创业基地引入小型、微型企业,降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的租金,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创业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予以适当奖励。(三)支持方式及额度对服务环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方式是指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予以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拨款补助方式,对支持内容中第1、2两类,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对3、4两类,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创业基地奖励项目,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对吸引小型、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企业出租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创业基地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四)申报条件申报服务环境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2.项目各项手续齐备,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3.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投资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50%;(对利用厂房及楼宇建设或改造成为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能力的投资不得低于30%)4.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5.该项目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申报创业基地奖励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2.申报创业基地须为经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3.入驻的小型、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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