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刑法地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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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刑法地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本身所特有、贯穿刑法始终、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的准则。 理解: 1.法律原则 刑法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累犯从重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 隐含在《刑法》条文中的基本原则 1、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2、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 (一)含义 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典的表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具体理解: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理解: 1.“罪刑法定原则”不是“罪行法定原则” 两个法定: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2.立法目的: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 “罪刑法定”和“罪刑人定” 经典法律谚语: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李斯特(1851-1919),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有罪类推。 4.确定的罪刑法定:排斥绝对不确定刑。 理解: 1.罪刑法定: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罪刑法定:行为时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罪法定:应严格掌握,禁止有罪类推。 4.刑法定:应确定,排斥绝对不确定刑。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谨慎行使司法解释权,避免变相创制法律。 2、严格依法定罪量刑。 3、法律漏洞应通过刑事立法解决、弥补。 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对任何人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理解: 1、本原则和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关系 2、司法平等而非立法平等。 两种不同表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面:公正执法(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 2、反面:反对特权,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其他名称: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理解: 1.刑的轻重既要考虑罪的轻重,也要考虑责的轻重。 【刑与罪相适应、刑与责相适应】 2.罪刑阶梯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六、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一)罪责自负原则(罪及无辜的株连原则) (二)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与罪犯有亲友关系而与犯罪无关的人。 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 构成犯罪,主观上必须有罪过,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两者是相互统一的。 课堂练习 用① “罪刑” ②“罪行”填空: 我国刑法规定了( )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 )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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