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为权利而斗争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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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为权利而斗争2

为权利而斗争 ——做一个较真、好斗、睚眦必报的人 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一、法的起源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 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正义女神忒弥斯(Themis) 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二、斗争是法的生命 无论个人的权利,还是民族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都面临着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显而易见,这一斗争下自私法,上至公法和国际法,在法的全部领域周而复始。 当权利被侵害时,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不得不直面如下问题,即必须斗争,抑或为逃避斗争而对权利见死不救? 无论结果如何,这一决断毫无例外的伴随着牺牲。一种情形的权利成为和平的牺牲,另一种情况是和平成为权利的牺牲。 进行决断时,就必须衡量其利益和损失。 是否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成了纯粹的计算问题? 不! 你愿意为了两角钱的入厕费打官司吗? 你愿意为了火车上的餐饮发票打官司吗? 你愿意为了一元钱的公共汽车费用打官司吗? 这些人都有诉讼癖吗?他们都过于好斗因而不够“有涵养”吗? 正象国民不是为一平方英里的土地,而是为其名誉和独立而斗争一样,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 一般而言,法将主张权利抑或放弃权利的选择权委诸权利人。即,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能放弃。 我认为这与法的核心相抵触。 我认为,对权利侵害加以抵抗是义务,它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 三、为权利而斗争是 对权利人自己的义务 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 人们不为标的物的价值所刺激而反抗,宁愿图安逸,回避为主张权利而斗争。这种不坚定思想的原因何在呢? 中国人对诉讼的忌讳与美国人对诉讼的热爱。 因胆小怕事而放弃权利,即使作为单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如果把它上升到一种处世观,法本身将遭到破坏。 我们排斥这一处世观,即懒怠的道德,它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国民和个人所不屑一顾。它是病态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产物。 四、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公法和刑法的法律实施采取了作为国家机关义务的形式。 而私法的实施采取了民事权利的形式,及完全委诸私人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 在前一种情形,法律实施由国家机关和官吏来履行义务;而后一种情形,由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管是由于对权利的无知,还是懒惰、胆小怕事,当私人不能持续且正常地行使自己权利时,法规事实上处于麻痹状态。 公法规定的实施问题,仰仗官吏对义务的忠实程度。 私法规定的实施问题依靠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动机,即取决于其利益关心和法感情的有效性。因此如果这些都不起作用,即法感情麻木无力,且无能力克服对利益关心的懒惰,对纠纷厌恶,对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 这样一来有人也许会反驳,那也未曾不可,反正最终受苦的是权利人本人,是自愿的。 这种自愿的“弃权”是无害的吗? 有1000人必须迎战时,若其中一人逃跑了,不会有大影响。但其中100人弃甲曳兵的话,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随之增加了难度,抵抗的负担完完全全地压在了他们的肩上。 可见,在私法领域存在着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国民共赴斗争。在此逃跑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因为它长了敌人的信心和土气,增强了敌人的力量。违法行为甚嚣尘土之时,常常证明负有法律防御之任的人们没有履行其义务。 因此在私法上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可以认为他的被承认的具体权利是由国家赋予的权能,即在他的利益圈之内通过为法律而斗争来抵御不法。 为什么第一个发现毒奶粉的人不索赔? 为什么第一个被潜规则的人不反抗? 为什么第一个被钓鱼的人不起诉? 当整个信用体系遭受沉重打击,当多数人都宁愿避开斗争,那么,具有勇气适用法律的少数者的命运是千真万确的殉教。 少数“较真”的人被本来或许会成为他们盟友的人们抛弃,他独自与违法行为斗争,面周围却是一群漠不关心、胆小怕事的人。 造成这种状态的责任不在犯法者一面,而在于无勇气守护法的人们一面。 权利人通过主张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不主张自己权利,最终牺牲的是社会秩序。 五、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国民不过是所有个人的总和 。 如果个人的法感情在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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