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期考重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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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期考重点.doc

第一章 婚姻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因婚姻有效成立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终止)和家庭关系(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章 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征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制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制并存。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封建法律规定的四种离婚方式: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第三章 亲属1、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亲属的分类①配偶。②血亲。一为自然血亲(出于同一祖先,有天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和拟制血亲(基于收养或抚养的关系形成),二为直系血亲(有直接血缘联系)和旁系血亲(同本人同出一源又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③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的血亲。3、罗马法亲等制。①直系血亲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一世一亲等。本人与父母→一亲等,与祖父母→二亲等。②旁系血亲的计算:从己身向上数至亲双方最近的同源之人,再由同源之人往下数至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个数相加为亲等数。本人与堂兄弟→同为祖父母关系本人与祖父母→二亲等祖父母与堂兄弟→二亲等本人与堂兄弟→二亲等+二亲等=四亲等③姻亲的计算,姻亲的亲等数就是与姻亲发生联系之亲属的血亲的亲等数,儿媳与公婆→一亲等姻亲。4、寺院法亲等制①直系血亲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②旁系血亲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数至与被计算亲属最近的同源之人,又从要计算的亲属数至该同源之人,若两个世代数相同,则任用一方的世代数定亲等数;若两个世代数不同,则采用多方的世代数定亲等数。本人与兄弟→一亲等,本人与伯、叔→二亲等。③姻亲的计算:赖以发生姻亲关系的亲属一方与其血亲的亲等数为亲等数。5、我国婚姻法计算方法①直系血亲的计算:本人→一代,父母→本人+一代=二代,祖父母→本人+父母=一代+二代=三代②旁系血亲的计算:本人与堂兄弟→最近同源人→祖父母→二代;本人与祖父母→二代,伯、叔与祖父母→一代,本人与伯、叔→二代6、亲属关系的产生:出生、收养和抚养、婚姻 亲属关系的消灭:死亡、收养和抚养的终止、离婚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①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两者的区别:①婚姻基础不同。买卖婚姻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的条件,因而是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建立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的基础上,交付一定量的财物是建立婚姻关系的附加条件。但并没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婚姻。②主体不同。买卖婚姻行为的主体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当事人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的第三者。③法律后果不同。买卖婚姻的无效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当事人离婚时依法予以收缴;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取财物给对方生活造成困难,可以酌情返还。2、一夫一妻制原则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构成要件:①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②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③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外同居:亦称骈居,是指已有配偶的人鱼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两者的区别:①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婚外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②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婚外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③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婚外同居则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有婚姻在身。3、男女平等原则4、反对家庭暴力原则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伤害、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6、计划生育原则第五章 婚姻成立1、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产生,既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2、古代结婚制度:①掠夺婚 ②赠与婚 ③互易婚 ④劳役婚⑤聘娶婚,男家须向女家依礼交付一定聘金、聘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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