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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物权法地基本原则
第二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平等原则 含义: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具体包括: 法律地位平等,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他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适用规则的平等,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守共同的规则 保护的平等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以后,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是确认物权的规则,包括 1、种类法定:既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出法律还不认可的物权类型,不得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被称为“排除形成自由”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3、公示方法法定 4、物权效力法定 违反法定原则的后果: 违反种类法定的情况,除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由司法解释创设物权的类型之外,不能产生物权设定的效果 违反内容法定的情况,要区分是属于基本内容,还是非基本内容,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改变物权的基本内容,不属于法律关于内容禁止性的规定,可以承认其效力,也就是认可当事人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内容可以进行约定 违反公示方法的情况,如果没有依照法定公示方法来设定物权,应该认为不能产生物权设定和变动的效果,但是,当法律允许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或没有限定必须采用某一公示方法,当事人仍然具有公示方法选择的自由。 违反物权效力法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物权具有某种特殊效力,而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该种效力,则此效力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当事人关于约定的效力并非都是无效的 【例题1】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价格为200元,当日交付,十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他人,否则赔偿甲50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自行车和付款的义务。三个月后,乙将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交付。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自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乙 B.自乙将自行车交付给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丙 C.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自行车,他将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0元 物权的类型体系: 1、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合同法286条)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捕捞权、狩猎权等)与典权 区分意义:限制物权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较优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及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权利物权: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3、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依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所作的分类:意定物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如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等 法定物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生,如留置权、法定优先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以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除地役权以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地役权 5、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为登记物权,动产物权为非登记物权 6、本物权与占有 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性内容为标准,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被称为“准物权”,对占有而言,一切物权都是本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问题 物权法定无视说:应当根本无视物权法定原则,承认习惯物权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是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度复辟,但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的,并没有加以阻止的必要。 习惯法包含说:按照民法理论,法律未规定事项的习惯,与法律有同等效力,这些习惯应包括在物权法定中的“法”中,应该承认习惯法上的物权的适法性。 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原则的法虽然不包括习惯法,但是从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理由看,如果社会上所产生的物权不妨碍物权体系的建立,并且无碍于公示时,可以突破物权法定原则的拘束,直接承认该习惯性的物权为有效。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认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是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居住权、还有现代的让与担保等形式没有存在的空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定原则做从宽解释 (三)公示、公信原则 是物权变动的规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形式 公示原则要求:1、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取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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