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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财税制介绍胡芳
五、社团票据的管理 (一)社团票据的种类 社团可以使用的票据目前主要有:湖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地税局监制的税控发票。《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在省民政厅领取,《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省财政厅票据中心领取;税控发票在省地税局办理。 (二)社团票据的适用范围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社会团体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社会团体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职工归还借款等。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 2、《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使用《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增值税发票 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下列情况下,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经费; (2)非法定的教育培训、会议经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9)非公益性社团收取捐赠款、赞助款 社会团体经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社团会费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社团收取会员会费,不能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赞助、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会务、培训、资料费。 六、社会团体税收制度 根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其取得的商品、所得和财产作为征税对象和标的。社会组织作为法人的一种,有社会捐赠、政府补贴、服务收入、会费、投资收入等财产收入,应当按照税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由于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特殊性质,世界各国对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在相关领域有税收优惠政策,对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捐赠的企业和自然人也给予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 (一)社会团体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社团按其核准章程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鉴定、技术服务,非法定的教育培训、非自办发行出版的刊物、举办展览、展销、竞赛和其他中介服务等有偿服务性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的减免范围 (1)社会团体会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3)关于捐赠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那么,从这一条规定来理解,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接受的捐赠赞助收入,没有向捐赠方、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系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此项捐赠、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 社会团体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2009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社会组织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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