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doc
论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
--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研讨会实录
上传时间:2009-10-19
内容提要: 10月1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方圆律政》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法楼 601国际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与会的专家学者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方圆杂志社运营总监王刚,方圆律政杂志副主编曾宪文,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勇,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洪忠,北京怡德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克强,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等。会议由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持。会议首先由曾宪文副主编致辞并介绍研讨会背景案例。曾宪文副主编介绍了本次研讨会背景案例—“杭州阳城热电公司一股二卖案”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就股权转让中的司法适用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等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贡献。随后,王保树教授、尹田教授、朱少平主任、刘俊海教授等分别从合同效力待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优先购买权义务人归属等不同角度对股东优先权保护这一问题作了深入而精辟的论述,赢得了现场热烈的掌声。最高检和各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也从实务角度作出了对该问题的解答与论证,并阐述了实务工作者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最后,杨立新教授作了总结发言,并对与会代表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文/吴映京)
主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方圆法治杂志社
承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时间 2009年10月11日上午
地点 人民大学法学院610会议室
嘉宾
王保树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尹 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陈 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孙加瑞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官、法学博士
李昊昕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
叶建勋 国务院法制办金融司干部
李晓斌 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陈洪忠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克强 北京怡德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 勇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媒体
毛立军 人民政协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记者
唐亚南 人民法院报记者
宁新路 中国财经报主任记者
刘 卉 检察日报记者
吕卫红 正义网采访中心主任、记者
雷 凌 中国民商法网编辑
李培华 资本市场法治网编辑
研讨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没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在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知情),非股东第三人能否以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由,主张否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在“一股二卖”的情况下,即在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都被法院确认有效的情形下,如果两者都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如何保护作为股东的受让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履行其中的哪一个合同?
(3)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向谁提出?是转让股东,非股东第三人,还是司法机关?非股东第三人能否以原告的名义提起关于要求确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的诉讼?
主持人 杨立新:各位嘉宾,这次会议是两个单位主办: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方圆杂志社。这次会议讨论的主题是“一股二卖与股东优先权保护”,我先介绍一下与会的嘉宾: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