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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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精选-】

(四)受让方资格限制原则 虽然转让方可以自愿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但是法律规定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 因为第二项原则中已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这就必然要求受让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不是各种非农业生产经营。 * (五)优先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还要考虑优先原则,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的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因为承包方所流转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理应有权优先获得流转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首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受让人。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及其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当事人,即转让方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而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而不是发包方。 * (二)发包方不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并且流转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 (三)承包方有权获得流转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一)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对各种流转方式签订合同进行了总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转租、互换、转让以及其他方式,不同的流转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为保护宝贵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用途的农业性,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合同不成立。 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由于原承包合同不变,所以只需报发包方备案。 至于发包方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 *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使其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力人,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公信力。 * 第四部分 农村“四荒地”承包 * 依据不同的承包方、承包对象以及承包方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总体上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 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承包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鱼塘、养殖水面、依法用于农业的“四荒”地和其他小规模零星土地。 “四荒”地的承包在我国更为多见,承包的纠纷也相应较其它形式更多 。 * 一、“四荒”地的范围和特征 (一)“四荒”地的范围 农村“四荒”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未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草、荒水等。 (二)“四荒”地承包的特征 1.承包主体特征 “四荒”地主要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后,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1)同等条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四荒”地也可以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 2.承包方有义务对所承包对象进行治理 承包方有义务对所承包对象进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 二、“四荒”地承包权的获取 (一)承包方式 我国农村“四荒”资源的承包形式以及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四荒”资源丰歉程度不同的地区,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但从总体而言,是多种形式并存。承包形式有家庭承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招标、拍卖等多种。 * (二)承包合同中承包期限及承包费的确定 1.承包期限的确定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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