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从业准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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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从业准入制度

XXXX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素质,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行为,保障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XXXX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会计人员包括从事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信用社出纳(99尾箱库管员)、综合柜员、事后监督、农贷会计、会计主管、坐班主任,县级行社核算中心各岗位人员、会计自律检查员、会计结算部负责人、分管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会计从业资格是由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会计结算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从事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资质证明,是从事会计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联社人力资源部、会计结算部为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部、会计结算部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会计结算部对考试及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未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员工,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三章 资格取得 第九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金融方针、政策,掌握XXXX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会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从事XXXX农村信用社工作时间1年以上;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考试范围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及省联社制定的会计制度、办法。 第十一条 每年由省联社会计结算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从事会计主管、坐班主任,县级行社核算中心各岗位人员、会计自律检查员、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等岗位从业人员的考试。 第十二条 每年由县级行社会计结算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申报从事信用社出纳(99尾箱库管员)、综合柜员、事后监督、农贷会计等岗位从业人员的考试。 第十三条 采取闭卷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组织考试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限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凡在从业资格考试中舞弊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及一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当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在历次检查中,由于重大违规违纪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三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重但不构成犯罪而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7.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8.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省联社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12.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省联社会计结算部门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县级机构会计管理人员,每年组织一次会计人员培训,培训重点内容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制度、新会计准则、业务操作等,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行社会计结算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属机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重点内容是财经法规、会计基础制度、新会计准则、会计核算、业务操作、合规管理等制度规程。 第十七条 县级行社会计结算部门对辖属机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每年继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5年后自动失效。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需重新参加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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