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类意外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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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8普通类意外险  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我司现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及保险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津贴给付   公司现有意外险产品提供住院津贴、骨折津贴、营养津贴等各类津贴。与医疗费用的给付不同,当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导致住院、骨折等事实发生,保险人即按条款约定给付相应津贴,并不考虑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住院津贴即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县级以上(含)社保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津贴日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津贴。 ???   普通类意外险产品 普通类意外险保险条款中汇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主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津贴保险条款》和《附加高风险运动保险条款》等附加条款。   主附共同点:   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的自然人。   费率厘定:均按职业类别确定。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险不同点:   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费用,赔付时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附加险共同点:   适用范围:通用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可以配套使用于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普通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适用范围较广,是大众化产品,可与财产险类条款组合销售,投保简便,能满足人们的意外风险及财产保险需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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