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导》2017年第10期-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控制的专题研究A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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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传 导(2017年第10期,总第374期)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7年3月1日融资类业务系列研究报告之四: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控制的专题研究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概述与分析目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迅速增加,截至2016年9月底,沪深两市股票式质押回购业务的规模已达10,450.61亿元。股票式质押回购业务已经成为证券公司越来越重要的盈利来源之一。(一)法律关系分析在股票质押式回购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资金融入方、资金融出方,证券公司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人,其地位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资金融出方与证券公司有可能重合。目前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资金融出方主体主要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资金融入方为市场上具有融资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客户。证券公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角色。证券公司本身可以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资金融出方,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业务,在初始交易中提交资金,获得标的证券的质权,按约定向资金融入方收取利息,并到期获得购回交易金额,将标的证券解除质押。此外,在证券公司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时,证券公司还承担多重法律角色。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基础的法律关系:1.借贷法律关系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资金融入方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2.质押法律关系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资金融入方将所持股票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作为资金融入方在按约定未来某一日期还款义务的担保,一般而言,资金融入方为出质人,资金融出方为质权人,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之间形成股票质押法律关系。3.委托代理关系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资金融入方为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融入方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证券公司代理资金融入方申报交易指令,二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当资金融出方不为证券公司时,证券公司还接受资金融出方委托,进行有关申报、盯市以及违约处置相关事宜,二者之间亦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二)与其他业务的对比分析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证券公司的一种标准化业务,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信托借款、银行信用贷款的区别主要如下:1.约定购回式交易约定购回式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不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标的证券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转移,即投资者在初始交易时需要卖出标的证券,丧失所有权,在购回交易时,购回标的证券,重新取得标的证券所有权。而股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期限内,只是将标的证券冻结,出质给证券公司,到期购回后解除冻结,标的证券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信托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信托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主要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资金融入方持有的股权收益权,资金融入方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作为主要的增信措施的信托产品。从主体来看,收益权转让是将股票质押给信托计划和券商资管计划等,股票质押式回购是证券交易所的标准场内交易业务,由证券公司进行操作;从质押登记方式来看,收益权转让需要到登记公司现场办理场外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股票质押式回购可以直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下单来完成质押;从违约处置方面,收益权转让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违约处置的方式进行直接处置。3.银行信用贷款银行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用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从主体来看,银行信用贷款的债权人是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债权人是证券公司;从担保物来看,银行信用贷款的担保物为资金融入方的信用,除此之外无其他抵押物或担保物,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担保物为标的证券;从外部监管来看,银行信用贷款主要受《贷款通则》和银行内部贷款指引等银行业法律法规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受《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证券业法律法规规范;从违约处置来看,银行信用贷款主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违约处置的方式进行直接处置。(三)业务特征基于上述法律关系和业务本质,股票质押业务呈现如下特征:1.融资特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由此可见,资金融入方与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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