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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尊严与自由、权利关系
试论尊严与自由、权利关系
摘要:在生命伦理学实践中,没有对个人自由、自主、权利的保障,人的尊严价值观将形同虚设。自由不仅是人之尊严的依据,也是规避尊严受侵、提升尊严水平的前提条件。人的各项权利均根源于人的尊严。权利是实现尊严的基本手段。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应当在无害于他人和国家尊严的前提下让他们拥有更多的自由,向他们提供更加广泛而有效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人的尊严;自由;权利;权利尊严说;尊严基础论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4-0001-05
自由、权利和尊严寄托着人类理想。在生命伦理学实践中,尊严与自由、尊严与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这些关系也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厘清尊严与自由、尊严与权利的关系,不仅是生命伦理学理论建构的任务之一。
人的尊严,是人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那份尊贵和庄严,以及由此伴生的对人的敬畏之情及其神圣不可侵犯、俨然不得损害的身份和地位之认同。基于这一点,可以把人的尊严定位为关于人的基本价值观,它蕴含着人类对于自身的庄肃情感和不可侵犯的道德要求。针对理性主义尊严观把尊严来源完全归于理性、把尊严内容局限于精神层面并等同于人格尊严的认识,多年以来,笔者致力于拓展尊严的外延和内涵,从哲学上论证生命尊严的存在,以期为生命伦理学奠定价值论基础。因而,笔者在所有著述中都强调,人的尊严包括人之生命尊严和人之心理尊严即人格尊严两个方面,它们分别表达对人的物质生命的价值确认和对人的精神生命的价值确认。而生命尊严、人格尊严的实现必须以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为前提。
一、尊严与自由
自由的基本词义是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在哲学的意义上,自由有消极和积极之分,消极自由是可以做一切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任何事情;积极自由是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实现自己目标的人生状态,即对自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在马克思主义看来,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是人类自由的最大障碍,所以自由的前提是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自由就是冲破私有制及其上层建筑桎梏和文化枷锁束缚的全新文明状态;自由还是在物质需要得到基本满足、社会财富极大丰富、旧式分工被打破情况下,人对闲暇时间的自主支配,人的兴趣和创造潜能获得全面发展的状态。可见,自由和尊严都是人类向往的重要价值,而且被看作是超越衣食住行、功名利禄的高尚价值。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以“不自由,毋宁死”作为在弗吉尼亚州议会上的演讲结句;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菲?山陀尔的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更是在我国广为流传[1]。
尊严与自由之间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
首先,自由意志是人之尊严的依据。人为何享有尊严?在康德看来,理性基础上形成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自律是关键因素。若没有自由意志,人类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目的王国”,人的“自立法”将无所凭据。人类不能自立法,即不能就道德法则达成共识,形成社会认同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那么“守法”便不再是道德自律,而是外在于人的他律,“自守法”将会落空。“我们如不预先假定意志自由,我们就不能想到自己是有理性者,意识到对于我们的行为有起因作用,即赋有意志。我们还发现,在同一理由上,一切具有理性和意志的人,都必须在他们的自由观念下,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2]换言之,自由是理性者、道德自律者、自立法者和自守法者的共同前提。人没有自由,一方面意味着他将完全按照外在的必然性行动,必将丧失独立自主的能力,其尊严从何而来?另一方面,他没有行为选择的可能,必将丧失道德自律的条件。因此,当且仅当意志能够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对自己的观念或行为发生作用时,意志才是自由的,意志的自我立法、自我规定即自律才成为可能。人类因有道德自律性才变得崇高和伟大,才从万物中被提升出来而成为独享尊严的种类。
其次,消极自由是避免尊严受侵的前提。自由不仅是尊严在理论上成立的前提,也是现实生活中实现人之尊严的一个前提条件。当人被剥夺自由之后,沦为别人的工具和手段就将成为其难以逃脱的命运,其尊严也将无时无刻不处于受侵的危险境地。如果我们尚有消极的人身自由,在生命、人格遭遇伤害或威胁之时,我们至少可以采取躲避或逃离的行动来避免侵害,以保存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反之,当我们的身体、思想、言论、行动都被他人或强权控制,无比高贵的人将在瞬间沦为奴隶,其身体也将成为刀下肉俎而任人宰割,其人格也成为羞辱和发泄的对象,任人践踏。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集中营里被关押的战俘和犹太人、被侵华日军强制进行人体试验的中国同胞等无不如此。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物斯金纳从环境刺激与行为关系的研究中认识到自由与尊严的内在关联,他认为对于来自环境的威胁或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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