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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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 三、检察委员会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节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第二,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还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根据《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海关) 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 刑事诉讼法 2013年第五版 of 刑事诉讼法 总论 3 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在这里添加标题内容 第一节 概 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海关均设有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根据《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 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为保证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及监督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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