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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ppt课件
第四讲: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②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非过错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裁员 ◇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解除合同类型 时间要求 补偿金 过错性解除 随时 不支付补偿 非过错性解除 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支付补偿金 裁员 提前30天通知 支付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议的) 随时 (按约定) 支付补偿金 在预告解除条款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对照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1、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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