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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ppt课件
政策对象的详细界定 在瑞安上学的农民工子弟为3.1万人,其所需资源等于新建31所千人规模的学校。用地至少要1000亩,投资也不少于3个亿。 随着越来越多的生源流入,现有资源已经日渐饱和,而市财政在未来一段时期给教育大规模投钱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土地更是一天比一天难批 。 以浙江省为例 政策对象的详细界定 浙江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06年给出了更加详细的条款,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省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 “正常转入我省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省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 其中,最后的规定“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主要是针对农民工,从实践来看,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控制流动民工子女进入城市的规模。 以浙江省为例 政策对象的详细界定 免费标准也随着对象的清晰而具体化。 免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4]139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 最高限额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以浙江省为例 政策变迁 从抵制到积极支持的过程 国家政策在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态度、政策的转变是和国家对他们的父辈――农民工的政策转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我国城市化和发展过程中,农民工为国家的建设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对其的政策经历了一个由紧到松、从无序到规范、由歧视到公平的过程。 相应的,国家在流动儿童的教育政策上,也经历了一个“限制――认可――重视――明朗化――强化”的过程。 从抵制到积极支持的过程 限制阶段 认定阶段 重视阶段 政策导向明朗化阶段 政策强化阶段 限制阶段 改革开放前: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国“公民”,尤其是农民,不得随意流动 改革开放初期:允许和鼓励农村劳动力的地区交流、城乡交流和贫困地区的劳务输出 ——民工潮 针对民工潮,政策加强对民工盲目流动的管理,限制民工的外出务工 总体而言,农民的流动还是受限制和约束的 限制阶段 农民在流动的过程中,主要以个体流动为主,很少有拖家带口的 这个阶段,外出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问题基本在其户籍所在地解决 国家政策和措施上也很少涉及对于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方面的内容 认定阶段 1992年以后 ,国家开始放宽农民进城务工的条件,对农民工的管理政策也由“控制盲目流动”调整为“鼓励、引导和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有序流动” 随着政策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民工开始在城市工作、生活和定居,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数量急剧增加,这些儿童或者在家乡出生被父母带到城市,或者在城市出生而留在城市 认定阶段 1995年,教育部将研究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列入当年的议事日程,基础教育司义务教育处与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也开始调查、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同年,原国家教委在北京丰台等全国的6个区进行了试点,并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并在部分省、区进行试点。 认定阶段 1998年3月,国家教委和公安部联合正式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初步确立了“两为主”(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解决思路。 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作了规定,明确了政府指导思想宗旨——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认定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家政府认识到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也在通过各种途径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政策虽然承认了流动人口子女可以在城市就读,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明显的限制性和城乡孩子入学的差异性 重视阶段 2000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改革城乡分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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