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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医疗机构本药物集中采购
PAGE 20 -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7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低价药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3号)、《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渝人社发〔2015〕251号)《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渝药交监管委发〔2014〕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4〕1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建立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二)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二、实施范围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各单位所使用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全部统一由联合体管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积极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三、联合体采购目录的确定 (一)基本药物《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分批挂网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低价药品目录。 2.重庆市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 3.重庆市或国家定点生产的短缺药物品种。 4.《重庆市重点医药产品目录(2015版)》中的基本药物。 5.国家谈判集中采购的药物。 6.区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推荐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中的产品。 (二)非基本药物为促进分级诊疗工作开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特色,各医疗机构可选择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二级医院配备使用非基药的金额不能超过医疗机构销售药物总金额的50%(中医院含饮片不超过40%);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药采购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0%。具体目录由各使用单位确定。 (三)特殊药品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国家或市级规定可纳入基药采购的药物,按规定进行采购。四、目录确定方法 (一)目录推荐整理 联合体会员单位充分征求临床一线医生、药师的意见,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医院业务特点及临床用药实际,制定本单位拟推荐药品目录,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联合体。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市药交所平台,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拟推荐药品目录进行网上推荐,最后由联合体统计整理形成“拟调整药品目录”。各单位推荐的目录要由所有推荐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件形式上报联合体备案。(二)目录确定 区卫生计生委组建包含内、外、妇、儿、药学各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构成的药品遴选专家库,联合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5-7名尽量涵盖所有专业的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专家组对“拟调整药品目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审,形成“拟购医药产品目录”。1.各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的生产厂家不作为筛选依据。2.按推荐药品的通用名、规格、剂型予以确定,生产厂家在4个及以下的药品,选择价格较低的两种产品纳入目录;生产厂家大于4个的药品,计算药品的平均价格,按照生产企业供货率、满意度、规模、知名度等指标选择排名较高的2—3种且价格低于平均价格1.1倍的厂商纳入目录。3.品规或剂型为独家生产的,专家组超过半数同意纳入采购目录的可纳入目录。4.临床急诊急救用药、医保集中带量品种、定点生产、国家谈判集中采购、特殊药品,可直接纳入用药目录。5.价格高于医保支付价的产品不纳入目录。 (三)议价 基本药物除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大输液药品、重庆市或国家定点生产的短缺药品、国家集中谈判的药品不议价,其余药品必须全部议价。对“拟购医药产品目录”按以下原则进行议价,议价后形成“拟采购目录”:1.未进入“拟购医药产品目录”愿意主动议价,价格降幅在10%以内但价格低于“拟购医药产品目录”平均价的厂商,可替换“拟购医药产品目录”中价格最高的厂商(可轮流替换但替换不超过3次)。2.未进入“拟购医药产品目录” 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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