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CTS008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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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和评价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会签: 编制: 审核: 核准: 1目的 为了动态的识别公司在生产活动、服务中能够控制和可能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危险源,评价并及时更新重要环境因素、不可接受风险,实现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环境污染的预防。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制造公司生产活动、产品、服务过程中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更新与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24001-2000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28001-200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标准和公司《管理手册》中有关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5.1.2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同一环境因素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环境影响特征。 5.1.3应识别与公司活动或为公司提供产品、服务且产生环境影响的供方、相关方的环境因素,即可能施加影响(如对供应商、运输商、分包商)的方面和范围。 5.2 环境因素识别的要求 识别时,应考虑环境因素的三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 5.2.1 三种状态: 正常状态:指固定的、例行性且预期的作业与程序,如正常工作状态如设备检修,停工状态如发生火灾事故、爆炸等意外状态。 5..2 三种时态: 过去:以往遗留的环境问题, 并会对目前的过程、活动产生影响的环境问题5.2.3 八种类型: 向水体排放、向大气排放、向土地的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能量释放(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外观等。 5.3 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 5.3.1 识别环境因素的方法:问卷调查法、现场观察法、排查法、过程分析法等,结合公司实际,主要采用过程分析和现场观察相结合的办法识别环境因素。 5.3.2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步骤 每年度或工厂开工前,厂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工作;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范围、生产过程、活动和工作现场的具体情况,对环境因素进行排查,形成《环境因素评价表》; 进行环境因素调查时,应注意到物料供方、工程分包方、劳务供方等相关方; 厂部对各部门、项目部的《环境因素评价表》进行确认分析,汇总形成公司的《环境因素评价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5.3.3环境因素的评价原则:应考虑环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发生的频次,资源的耗用及可节约的程序,相关方的期望和关注度等。 5.3.4 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 采用“综合打分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评价时应考虑: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率、顾客及相关方关注程度、技术难度和经济承受能力等。 (详见附件1: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方法) 5.4 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5.4.1 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采用评分法,当单项为5分或各项评价因子之和大于、等于15分时,即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当发生如下现象时,可直接确定为重大环境因素: 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规定的; 顾客或相关方强烈关注、予以投诉的; 产生环境事故,影响程度大,难以消除影响的。 5.4.2评价结果 厂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分析环境因素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影响的程度?,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发送有关部门。 5.4.3 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对识别和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通过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控制程序、应急预案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控制。对因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5.5 环境因素的更新 5.5.1厂部每年初对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评审,确认是否更新、补充环境因素,经总经理审批后,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发送有关部门。 5.5.2 下列情况发生时,要及时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更新: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 公司的活动、产品、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外审、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要求; 相关方提出连续或严重抱怨或合理化要求; 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 环境因素识别有遗漏时; 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评审要求。 5.5.3环境因素的重新识别与评价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5.6 危险源辨识范围 5.6.1危险源辨识范围和对象 危险源辨识应从公司现在及过去有关的活动、过程、服务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及其他要求中获得线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各部门工作场所内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人员(包括合同方、供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是本公司的还是由外界所提供的)。 5.6.2危险源辨识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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