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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的资料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依据建设部城建【2002】221 号 文件摘录编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呆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私人图章或由他人代签)。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技术文件中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理单位按规定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签署意见)。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预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施工技术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验收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不得任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损毁或丢失文件,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要有各有关单位签章)。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一般规定 1、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材质证明资料要做汇总表,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按汇总表顺序依次排列)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注明内容写在空白处并签章,复印件禁止加盖“再次复印无效”章)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6、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7、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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