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正文)SH 3009-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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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 3009-2010 替代 SH 3009-2001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combustible gas discharge system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2010-xx-xx 发布 2010-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一般规定 4 4 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置 4 4.1 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置原则 4 4.2 可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气体 5 4.3 不应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气体 5 4.4 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的设置要求 5 4.5 火炬的设置要求 6 5 设计排放条件的确定 6 5.1 工艺装置的可燃性气体排放条件 6 5.2 多套工艺装置可燃性气体排放量叠加原则 6 6 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 7 6.1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工艺设计 7 6.2 管道布置要求 8 7 分液及水封 9 7.1 分液 9 7.2 水封 13 8 高架火炬 16 8.1允许热辐射强度 16 8.2 火炬头及火炬本体 17 8.3 火炬高度的确定 18 8.4 点火设施 21 8.5 防止回火措施 22 9 地面火炬 22 9.1 地面火炬的设计原则 22 9.2 封闭式地面火炬 23 9.3 开放式地面火炬 24 10 火炬气回收 24 用 词 说 明 26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达xxxx年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xxxx]xxxx号),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对原SH 3009-2001《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修订完成。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置原则、可燃性气体排放量的叠加原则、高架火炬及地面火炬的设置要求、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及火炬设施的工艺设计、火炬气回收及其它等。 本规范与SH 3009-2001《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燃料气系统的有关内容,标准名称更改为《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修改了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置原则、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水力计算公式、分液罐和水封罐的计算方法、火燃长度计算公式及火炬高度的计算方法等; ——增加了火炬的设置要求、多套工艺装置可燃性气体排放量叠加原则、地面火炬及火炬气回收等规定。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储运设计技术中心站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储运设计技术中心站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 邮政编码:471003 电 话:0379传 真:0379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 邮政编码:100101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赵广明 李凤奇 韩 钧 孟庆海 钱徐根 本规范1989年发布,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厂、炼油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厂、炼油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新建工程的设计。扩建、改建的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302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标准的技术方法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一般规定 3.1 不宜考虑不可抗拒因素引起事故对排放系统排放量的影响。 3.2 当装置采用自动控制连锁减排系统时,应至少考虑一个最大排放量连锁失效对排放系统排放能力的影响。 3.3 各类液体不得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 3.4 含有沥青、渣油、粉末或固体颗粒的可燃性气体排放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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