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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参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加强各级人员、各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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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参考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加强各级人员、各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十三号主席令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业务保安和安全监察责任。分级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第四条 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生产副总经理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各级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的工作人员和各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做到: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2. 发现未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安全生产的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应予取缔或依法予以处理。
3. 对已经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
第七条 各责任部门和各外委单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风险预控、守土有责,文化引领、主动安全”的方针,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部门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员工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职工,并把安全工作重点放在班组,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要实行党纪和政纪监督,工会要通过职代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保证“安全第一”的方针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要处理好“六个关系”,即主业与副业的关系;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安全与检修质量关系;保设备与保安全记录的关系;安全工作与检修进度的关系。
第十二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并按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分清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部门针对安全监察部提出的所有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以及签发的安全整改通知单(督办单),都必须限期完成,不得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责任。生产人员对安全监督人员在现场指出的一切违反安全规定的作法,都必须立即改正。
第十四条 任何人对事故责任者的裁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都有权向上级反映;对任何明显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错误命令,都应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领导或安全监察部据实反映。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党委书记(应按照岗位单独编写,而不是按具体的人)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是厂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分管副职做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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