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亲环境农业促进法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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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親環境農業促進法 韓國:親環境農業促進法 法律 第5442 號;1997/12/13 制定; 2001.1.26; 2001.3.28; 2002.12.30; 2006.9.27; 2008.2.29; 2008.3.4 修訂 翻譯者:金美貞 校正:郭華仁 2009-01-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1. 為增進農業的環境保全功能、減少耕農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培育實踐環境農 業人士,進而達到追求環保導向及永續農業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環境農業」:不使用合成農藥、化學肥料以及抗生素、抗菌劑等的化學材料 或使用量最少化,以及透過農、畜、林業副產物的再利用,以達到維持保全 農業生態系及環境,並且生產安全的農畜林產物(以下稱為「農產物」)的農 業。 2. 「親環境農作物」:親環境農業操作過程所生產的農產物。 3. 「親環境農業技術」:進行親環境農業時所利用的農業方法、理論或材料的生 產方法。 第三條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責任 1. 中央政府應制定綜合性政策,如有關環境農業建立基本計劃及政策、促使地 方政府及農業人士自發性參與等,以振興環境農業。 2. 地方政府應考慮管轄區域的特性,以建立並積極促進環境農業相關政策。 第四條 農業人士之責任 1. 農業人士應實施環保性質農業方法,如最少化使用化學材料等,以減少農業 .tw/organic/korea.htm 1 韓國親環境農業促進法 活動所導致的污染,進而努力保全環境,促使農業生產親環境農產物。 第五條 民間組織之功能 1. 以研究親環境農業及促進親環境農產物之生產、流通、消費為目的所組成之 民間組織應協助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親環境農業政策,並且應執行會員及 農業人士所需要的教育、訓練、技術開發、耕作指導,以致力於親環境農業 之發展。 第二章 親環境農業之促進及輔導 第六條 親環境農業促進計劃 1. 農林部長應與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首長進行協議,每五年提出以親環境農業發 展為目標之環境農業促進計畫(以下稱為「促進計畫」) 。 2. (刪除) 3. 促進計畫應包含如下事項: (1) 農業相關環境保全之政策目標及基本方向 (2) 農業環境污染實況及改善措施 (3) 合成農藥、化學肥料、抗生素、抗菌劑等化學材料使用量減少專案 (4) 為達到親環境農業發展所提出之各技術開發專案 (5) 親環境農業示範地區設立專案 (6) 活絡親環境農產物之生產與流通,以及促進其消費之專案 (7) 提高農業公益功能之專案 (8) 加強親環境農業發展國際合作之專案 (9) 辦理促進計劃所需要之財源籌備專案 (10) 民間驗證機構之培育專案 (11) 為其他親環境農業之發展,農林水產食品部所訂定之事項 4. 農林水產食品部長想提出促進計劃時,應預先經由第八條所規定之親環境農 業發展委員會之審核。促進計畫的主要變更事項亦同。 5. 農林水產食品部長依據第 1 項或第4 項的規定,應將已所提出之促進計畫通 報給特別市長、廣域市長、或道知事。(以下稱為市、道知事) 。 第七條 環境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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