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楚雄州建设工程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

  1. 1、本文档共3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楚雄州建设工程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楚雄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州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国家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应招标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工程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房屋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除外。 第三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和评标定标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四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备案机关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监督管理。 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采用何种方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 技术要求较高、专业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由省级委托监管的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需经招标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但原则上应采用合格制。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提交的合格投标人名单进行资质、资格核准备案(招标人提交的投标人名单应加盖招标人印章)。 第六条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按照《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行为的监管,特别要对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和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行为按照《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为参与串通投标和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应该向招标人收取,不得乱收费和变相收费,不得转嫁给中标人,招标控制价中明确有招标代理费的除外。 第二章 监管职责及分级监管范围 第九条 州、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属地和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审查; (五)负责招标人招标行为、投标人投标行为和开标评标活动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程交易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查和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等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八)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 (九)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属地)分级监督管理。州、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为: (一)州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1.州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楚单位)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2.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1.县(市)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2.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独资、合资、合作建设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受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受托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州招投标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二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采取事前、事后备案和过程跟踪监管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

文档评论(0)

woai118doc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