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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地排列顺序: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文 件 目 录
顺序号 责任者 文号 题 名 日期 页数 备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上诉人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以上事实有该村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杜××使用经重新划定的宅基地是有合法根据的,一审判决认定杜××未经批准擅自砌墙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杜××拆除院墙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韩××以杜××侵犯了他对走道使用权为由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判决;
二、驳回韩××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有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
审判员甘××
审判员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月1日
(院印)
书记员刘××
(1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上诉人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县人民法院(19××)×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吴×
代理审判员刘×
代理审判员辛×
19年月9日
书记员江×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案由:杜××因排除妨碍
上诉人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27209号民事判决书,重新认定本案事实,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上诉人钧博阶点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韩佳琪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一)、关于入职时间的认定:韩佳琪根据其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主张:2009年1月24日转入韩佳琪银行账户的两笔存款系由钧博阶点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转入。原审法院对此主张予以认可,故认定被上诉人韩佳琪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此认定严重错误。韩佳琪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上所显示的账号并非上诉人钧博阶点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本案客观事实是:被上诉人韩佳琪于2009年2月2日入职上诉人钧博阶点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离职。该事实有上诉人提交并经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的《考勤表》、《工资表》、《保险缴纳单据》在案佐证。本案中,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上诉人单方之词,没有依据上述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认定本案事实,故原审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与本案客观事实严重相悖。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被上诉人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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