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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与著作权
与档案管理相关的著作权问题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肖驰律师 ◆涉及到著作权问题的档案如何利用 ◆档案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 一、档案利用与著作权 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是档案馆在利用、公布档案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 熟悉又陌生的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权利特点解释 无形性: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同样具有知识产权所特有的特点,如无形性、独创性、可复制性等,尤其是对无形性这一点,要有一个简单、正确的理解。 可复制性:要讲清楚可复制性特定,我们必须再扩展一点,那就是先要弄清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表达形式。 正确理解著作权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的特点,对于我们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同志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乌拉圭回合--全球进入知识经济时代 GATT的华丽转身: (二)作品的保管与利用 作品的保管与利用,是各级各类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到档案管理中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法律问题。本节将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对作品的保管与利用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 权利要分身--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的中国革命博物馆未经原作者同意,于1999年7月19日,与上海广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许可广元公司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中国革命博物馆负责监制和发行工作。《开国大典》作者、著名油画家董希文先生的遗孀及子女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上海广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及中国革命博物馆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是这幅作品的所有者,仅享有原作的展览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中国革命博物馆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许可他人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侵害了原告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上海广元公司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著作权。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广元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开国大典》,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致歉的声明,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2002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革命博物馆作为油画《开国大典》的收藏者是否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该油画作品? (2)被告广元公司和革命博物馆对制作、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3)如果构成侵权,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谁动了我的档案?---利用档案创作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案情二:中国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生前曾经写过《我的前半生》一书并正式出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溥仪过世后,其最后一任妻子李淑贤与人合作写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并正式出版。但事隔不久,贾英华在查阅了大量档案史料的基础上创作完成《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并出版。李淑贤认为,该书作者未经同意,在其书中大量使用溥仪日记、手稿等,侵害了作为溥仪著作权权益继承人的相关权益。因此,李淑贤诉至法院,需求裁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1990年11月法院正式立案,1992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李淑贤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院指出:被告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 被告贾英华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文稿及其他关于溥仪生平的资料,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在其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达,其中直接引用部分的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被告利用溥仪生平资料的这种方式,并未违背该书发表时我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也未侵犯《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告李淑贤对溥仪日记、文稿及个人回忆文章所亨有的相关著作权权益。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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