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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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咸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管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合法、规范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结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对咸宁境内所有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效。   第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支行是本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咸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积金信用信息的数据报送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公积金信用信息的报送、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城市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本市辖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必须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 数据报送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指导; (三)负责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宣传和培训; (五)管理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成立以分管主任任组长,管理信息、个贷、科技、风险控制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本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的内部协调,明确一个部门负责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联系,以及本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将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报人民银行备案,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做变更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公积金缴存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在咸宁市辖内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县)市区办事处及营业部。 本细则所称的数据报送机构是指直接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的咸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二章 数据报送和整理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数据保送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公积金缴存等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 第十五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生成报文准备报送前,应使用征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使用征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进行加压加密处理。加压加密后单个文件大小不应超过征信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数据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及时通知征信中心,同时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 第十七条? 当征信中心认为有关数据报送机构报送的信息可疑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发出复核通知时,数据报送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当上报的数据报文未能通过征信中心校验和加载而收到征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时,数据报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再次报送征信中心。 数据报送应当保存征信中心反馈的复核通知和出错报文,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机构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中心。当所报送数据已经加载进入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时,数据报送机构应当向征信中心上报删除报文,并及时提示征信中心加载删除报文后重新报送;当所报送数据尚未加载进入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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