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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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5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工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 联办机构 1.“一照通”登记制度联办机构: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检验检疫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市食药监局、市文化委、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人民银行 2.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项目详见附件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工商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5月1日—10月31日)900-12:00、13:30—16:30 冬季(11月1日—4月30日)900-12:00、13:00—1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0-2881234 监督电话 0770-2883116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注册地址在防城港市的(除东兴市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自治区工商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 34 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项 问: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如何认定(认证)? 答: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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