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反垄断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殷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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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反垄断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殷洁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垄断行为 第三节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节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垄断,是指一个经营者或少数几个经营者对相应部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特征 1.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将行政限制竞争也纳入了调整的范围,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成为垄断的特殊主体。 2.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3.垄断的主观动机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4.垄断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个别经营者或者少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竞争。 中国电信业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电信作为原邮电部的直属企业,占有市场99%的份额,是绝对的垄断者,任何新的市场进入者都无法与之进行平等竞争。 1998年底1999年初,总理办公会先后四次讨论电信改革方案,围绕中国电信怎么切、切多少展开了反复的酝酿讨论。1999年2月14日,决定了重组方案,将中国电信一分为四——分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卫星通讯和国信寻呼4个公司,不久国信寻呼并入中国联通。这样将移动资产从中国电信中剥离出来。 2001年11月,国务院对中国电信进行再次分拆,将北方10省与中国网通、吉通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新网通);西北和南方21省成为分拆后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2年5月,重组后的新中国电信和新中国网通正式挂牌。 这样我国电信领域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铁通公司加中国卫星6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和4000多家增值电信、无线寻呼企业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已没有一家电信运营商的市场份额超过40%。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概况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购排挤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90年代末,国内彩电市场达到饱和,加之出口不畅,彩电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为了刺激消费,彩电企业只好降价。经过连续几轮的降价,彩电行业的利润率已降至5%左右。2000年6月9日,9家彩电企业的负责人在深圳集会,宣告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形成彩电企业价格联盟。减产、限产、保价、提价成为峰会主题。峰会推出彩电最低限价,并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价格,各类彩电价格平均上涨至10%。峰会规定,凡低于最低限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性能没有保证的。峰会还决定,峰会单位将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被逐出峰会。6月21日,第二次峰会在南京召开,议项为逼迫峰会成员涨价。7月12日,第三次峰会召开,继续维持前两次会议的限价口径。8月3日,国家计委表示,彩电峰会的最低限价违法,这些企业的价格联盟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首先制约了企业的竞争,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一)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属于第1项至第5项情形予以豁免的,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滥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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