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手册_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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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手册_7

PAGE 21 PAGE 1 物品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院授主會三字第0940005175號函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五、各機關採購物品之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及庫存情形,以及本年度預估需求覈實編列,不得有浮編預算之情形,並應擬訂周妥之採購計畫,依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除確須存備安全存量(以一個月所需數量為度)外,不得有超額採購消化預算之情形。 六、物品之規格,除有統一規定者外,應視實際需要定之,在採購之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同類物品之式樣、大小、顏色、品質,應力求劃一。 七、各單位請購之物品,應依前點規格訂定原則辦理。但確因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物品應參考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分類,並得以號碼代替名稱。 九、各機關物品管理工作之計畫及分配,應依其組織及業務狀況自行訂定。 十、各機關之物品管理,得以電腦化作業為之。 十一、物品帳簿及表單,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充之。 第二章 採購 十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畫前應通知各單位,就業務所需開列物品清單,送物品管理單位彙案辦理。 十四、採購物品應注意下列要領: (一)物品採購規格之訂定,在無限制競爭之原則下,應以品質、性能及使用效益等為優先考量因素。 (二)採購之物品,應儘可能附加本機關之標誌。 (三)採購人員,應憑核定之物品請購單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並須注意與請購所列之種類、規格、數量等條件是否相符。 (四)物品受有氣候、物理或化學等作用之影響者,應慎酌採購。 十五、物品採購依照各機關分層授權範圍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物品之採購,採購單位應依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簽准後辦理,並優先適用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 (二)非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一般辦公物品或專用物品,分別由物品管理單位統籌請購或使用單位請購。均應填具物品請購單(格式如附件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購。 第三章 收發及保管 十六、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及相關表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十七、物品經驗收後,送交保管單位,憑驗收單或支出憑證點收,加蓋保管簽收章戳後,登錄管理。 十八、物品保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二)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應分別分類存儲。 (三)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 1.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編定號數,並應與物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格式如附件三) 2.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但須註明採購日期,視事實需要編號末尾增添一序數編號,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格式如附件四) 3.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 (四)數量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地點。 (五)需經常發領之物品,用櫥櫃存貯,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 (六)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 (七)儲藏處所之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不宜過狹。 (八)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以免腐蝕發霉,並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 (九)物品儲藏處所應禁絕煙火,非保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用品如滅火機、滅火彈等,應標明使用方法及應注意事項;並應經常注意檢查電線,以防火災。 (十)危險物品、藥品及化學品,應與普通物品隔離儲存,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十一)下列物品,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但應注意安全防護: 1.體積及重量龐大,不便庫存,或難以搬運之物品。 2.包裝良好,不受氣候影響,或短期內即行配發之物品。 3.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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