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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 CJJ150-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02号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标准,并在广发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水量与水质;4.渗沥液处理工艺;5.总体布置及配套工程;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7.工程施工及验收;8.工艺调试与运行管理;9.应急处理措施。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东方同华科技有限公司
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门子(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北京国际莱茵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轩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略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做到保护环境、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1.0.3渗沥液处理工程的使用年限和处理规模应根据生活垃圾及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厌氧消化处理厂、中转站等各类处理实施的使用年限、建设规模等确定。
1.0.4渗沥液处理工程的建设应在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处理效率,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5渗沥液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过程应保护好周边环境,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土壤、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
1.0.6渗沥液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渗沥液处理系统
渗沥液处理从调节池到处理水排放的各个工艺处理单元的总称,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污泥及浓缩液处理。
2.0.2 初期渗沥液
填埋(0~5)年的垃圾产生的渗沥液。
2.0.3中期渗沥液
填埋(5~10)年的垃圾产生的渗沥液。
2.0.4后期渗沥液
填埋10 年以上的垃圾产生的渗沥液。
2.0.5封场后渗沥液
垃圾填埋场封场后产生的渗沥液。
3 水量与水质
3.1 水 量
3.1.1 填埋场渗沥液的产生量应充分考虑当地降雨量、蒸发量、地面水损失、地下水渗入、垃圾的特性、雨污分流措施、表面覆土和渗沥液导排设施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注:新建填埋场渗沥液在没有实测数据的情况下,可参照同地区同类型的垃圾填埋场实际产生量综合确定。
3.1.2 垃圾填埋场渗沥液产生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渗沥液产生量,m3/d;
I—多年平均日降雨量,mm/d;
A1—作业单元汇水面积,m2;
C1—作业单元渗出系数,宜取0.5~0.8;
A2—中间覆盖单元汇水面积,m2;
C2—中间覆盖单元渗出系数,宜取(0.4~0.6)C1;
A3—终场覆盖单元汇水面积,m2;
C3——终场覆盖单元渗出系数,宜取0.1~0.2。
注:I计算,数据充足时,宜按20年的数据计取,数据不足20年时,按现有全部年数据计取。
3.1.3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规模宜按垃圾填埋场平均日渗沥液产生量计算,并应与调节池容积计算相匹配。
3.1.4垃圾焚烧厂渗沥液的产生量应考虑集料坑中垃圾的停留时间、主要成分等因素。垃圾渗沥液的日产生量宜按垃圾量的10%~40%(重量比)计;降雨量较少地区垃圾渗沥液的日产生量宜按垃圾量的10%~15%(重量比)计。
3.1.5垃圾堆肥厂、厌氧消化处理厂渗沥液的日产生量应考虑垃圾生物处理方式、垃圾成分等因素确定。干法厌氧消化处理厂渗沥液日产量宜按垃圾量的25%~50%(重量比)计;好氧堆肥处理厂渗沥液日产生量宜按垃圾量的0~25%(重量比)计。
3.1.6 垃圾中转站渗沥液的日产生量应考虑垃圾压缩装置的类型(水平或垂直)、压缩的程度、垃圾的主要组成成分、垃圾的密度等因素。渗沥液日产生量可按垃圾量的5%~10%(重量比)计;降雨量较少的地区垃圾渗沥液日产生量可按垃圾量的3%~8%(重量比)计。
3.1.7垃圾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垃圾厌氧消化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渗沥液处理规模宜以日产量确定。
3.2 水 质
3.2.1填埋场渗沥液的设计水质应考虑垃圾填埋方法、垃圾成分、压实密度、填埋深度、填埋时间、填埋场区域的降水、防渗系统、渗沥液的收集系统等因素。
3.2.2按垃圾的填埋年限及渗沥液水质,可将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分为初期渗沥液、中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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