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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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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江汉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武汉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汉行政辖区内的房屋拆除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拆除工程,是指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在其规定的拆迁范围内拆除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爆破拆除的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管理。 本辖区采用爆破拆除的房屋拆除工程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必须持拆迁许可证或拆迁红线图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履行报拆登记手续。委托拆迁代办单位组织的拆迁需提供拆迁代办单位资质和拆迁资金证明;拆迁人自行组织的拆除(自管产房屋、集体所有制土地自建房屋)按新建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登记。 第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七条 拆除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和构筑物拆除施工,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拆除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由拆迁人负责组织,并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招标一般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应当依法订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到江汉区建设局备案: (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措施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房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和扬尘防治的措施。 第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合同价应包括安全围护及其它安全生产有关费用和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按专家论证审查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委派具备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拆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围护和管理: (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5米的遮拦围墙或者硬质遮拦围护。 (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拆迁许可证号、工程项目名称、拆迁人和施工企业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六)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整齐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要根据拆除工程图纸和相关资料,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确定拆除顺序: (一)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二)拆除结构或构件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进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造成相邻房屋、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负责修复赔偿。 (三)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等部位聚集人群或集中推放材料。 第十五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采用爆破和机械方式拆除。特殊原因不宜采用爆破和机械方式拆除的,需重新编制拆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并组织专家组论证。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拆除施工安全防护及险情控制: (一)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 (三)因拆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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