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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解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概述;学习条例应该注意的问题;条例采用特区立法形式 ;适用原则;适用原则;专有名词的变化;二、条例的突破与创新;
3.相关业必归会规定:(条例第五十八条)
(1)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企业,但未加入协会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2)本条例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3)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行业自律管理(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
1. 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
2. 处罚
(1)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制裁。
(2)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
(4)市物业管理协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处罚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公开谴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5)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加强行政监管,街道办纳入监管体系;加强对业委会违规行为的规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十三条);9. 扩大了业主大会的权力(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三)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第一百零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处罚;对业主大会表决制度、业主救济机制的突破;2. 业主大会作出有效决定的条件;(三)业主救济机制;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三、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制度;(二)物业管理费缴纳问题(国务院条例第四十二条、新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三)备案、告知报告、报送义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3.统计报表的报送(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四)招投标制度(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3. 有条件地采用协议方式;(五) 物业服务合同;2.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的依据和标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3.物业服务主体的单一性(六十四条) ;4.物业相关资料的保存主体;(六)专项维修资金;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第八十六条);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第八十九条);5.办理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限制(第九十条);(七)有关滞纳金问题;(八)责任主体的错位(第八十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适用原则:;一、法不溯及既往;二、意思自治优先(无论指导标准实施前后);三、行政介入;四、特别规定;业主身份的确认;3、房屋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房屋建造人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生效的行政、仲裁或司法文书确认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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