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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之困境和出路
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之困境与出路郑景元 广东韶关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10-6-27浏览次数:1401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困境/出路内容提要: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存在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腐败以及监管者越位等诸多问题。在对既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问题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变产权观念、建构信义义务体系与社会合作关系等三个建设性方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称农信社)法人治理制度暴露出诸多缺陷,如所有者的缺位问题、经营者的腐败问题以及监管者的越位问题,且“病情”有愈加恶化之势。为此,学界围绕如何“查找病因、对症下药”展开了激烈讨论。然而遗憾的是,由于论者的路径依赖,他们大多基于制度本身的逻辑论证,而并没有对问题原因进行深度探究,因此问题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笔者认为,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化的安排,这种结构实际上包括表象化的制度本身与深层次的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就表象来讲,制度本身也存在着消极一面,如因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但这是我们选择制度时所必须付出的合理代价;而就深层次来看,制度设计则往往涉及到诸如产权问题、伦理道德问题以及农信社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等。由此可知,如果仅依法律文本进行制度本身的逻辑推理,将远远无助于问题之解决。因此,我们需要慎重审视法律背后的“故事”,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深度反思。鉴于以上思考,我们有必要作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追问:这种制度表面瑕疵有哪些,我们是否应该无功而返?基于视角转换,我们能否从这些复杂表象中洞察到问题之实质,进而取得制度背后之“真经”,这些“真经”是否具有“药到病除”之神效?一、农信社法人治理制度之评介(一)农信社法人治理制度问题笔者翻阅手头资料,注意到,学者对农信社法人治理制度问题之研究已经相当全面和具体。有的以所有者缺位为进路着重其理论研究;有的以经营者激励问题为切入点强调其效率价值;也有的以监督体系失范为视角加以制度救济分析,等等。(注释1:比如,有的从产权理论角度来研究(陈耀芳著:《农村合作银行发展模式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年版);有的以委托代理论为切入点,进行制度分析(范静,孙立城:《我国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关系的缺陷及治理对策》,《经济纵横》2005年,第2期);有的从金融监管角度,强调机制的有效运行(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年版),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论者的学术背景大多出于经济学领域。而我国法学界对此则基本处于缺席状态,这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但囿于选材,笔者仅就具有代表性的几类方案提出来加以讨论。1.关于所有者问题。(1)所有者缺位说。该说认为,所有者缺位或者产权虚置导因有两个:一是社员入股的被迫性;一是农信社被集体化。随着历史发展,进一步演化为产权主体的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农信社“内部人控制”现象:即使管理人员属于农信社社员,但其通过拥有股权所获得的收入与内部人控制所获得的收入相差甚远。在外部监督机制软弱的情况下,他们必然采取倾向于实现其自身利益偏好的行为方式。因此,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严重影响了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治理效率[1](P.24)。(2)股权结构设置缺陷说。该说从检讨合作原则出发,认为,当下农信社股权结构设置极不合理:自由原则使得农信社在出现风险时社员容易退股,无法与其形成利益共同体。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入股金额较小,入股的积极性降低。因此,这种小股东不会去关心农信社的经营情况,更不会去积极监督农信社的经营者,从而形成了小股东“搭便车”、经营者独揽大权的内部人控制现象[2](P.76)。(3)股金功能异化说。该说从农信社股金本质出发,观察到股金存款化、贷款化现象,认为这是一种股金功能异化弊端,应该加以认真检讨:首先,存款化股金是一种既保息又分红的股金,因此,其本质为存款。但由于路径依赖,目前农信社股金存款化依然未见改观。其次,贷款化股金是指以贷款所获得资金入股。因为入股资金不是入股股东自己的资金,因此股东对股金运用效率关注不足,对经营者监督和激励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大量股金是由贷款资金构成的,导致农信社贷款规模大幅度增加,贷款风险加大,给其他真实股东及农信社本身带来严重伤害[3](P.67-68)。(4)股金性质异化说。该说从股金性质出发,检讨其异化所导致的危害。当下“增资扩股”措施使得农信社股金快速增长,但其风险也随之剧增:一是农信社的股金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资本金”性质。农信社为增强农户入股的积极性,强调股金入退自由,乃至“保息分红”。其后果,一方面,异化了股金的资本金的性质,混淆了资本金与负债的本质区别,并且淡化了股金持有者的风险意识,助长了农民社员投票权的“廉价”特征。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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