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应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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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1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 保险标的 物-财产险 (被保险人) 人-人身险 保险利益原则: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二)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须是合法的利益 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的、预期的 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预期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 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 (一) 来源不同 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 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二)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 人身险—–投保时 (三)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 保险利益的来源 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英美法系国家) (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大陆法系国家) (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国) 我国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1 1990年12月1日·,某市李甲为李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200元。199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李乙因病死亡。随后,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李甲和李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请问:保险公司会怎么办? 保险公司:认定李甲对李乙无可保利益,拒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案例2 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但是,保险利益原则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的发生。请看一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离婚男子杀妻骗取巨额保险金案 ? 王某系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因其妻子嫌弃老公无能,人穷志短,经常拿生活中小事找茬、寻衅,以致经常发生纠纷,随着争执的加剧,后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其唯一的未成年的女儿。离婚后,王某对其妻子一直怀恨在心,意图伺机报复。王某遂撺掇前妻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购买高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数额甚巨。其妻没有看破王某其中的阴谋,遂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后王某伺机将其前妻子残忍杀害,后认罪伏法,并被判处死刑。 案例二:一条命不抵百万保险金 杀女骗保的父亲被判极刑 ? 今年48岁的虞某,夫妻感情不错,有对双胞胎女儿。虽然现在生活窘迫,但是一家四口都在打工,将来生活情况好转并非难事。这本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这位外表朴实的农民,竟然选择亲手结束女儿的生命来换取金钱。 ?2011年9月3日,虞某借了朋友的车子,头戴鸭舌帽,载着在杭州打工的小女儿小霞,到了萧山区宁围镇高教园区附近,用事先准备的布条勒住小霞颈部,直到她昏迷。中途,小霞苏醒后曾对父亲哭泣哀求,却没有让他心软。虞某把浑身虚软的女儿推入附近河里,亲眼看着她溺水身亡。之后,虞某镇定自若,先和亲友谎称与小霞失去联系,几天后报案说女儿失踪。很快,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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