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律的体系构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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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律的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 )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 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系统论认为:系统是无处不有和无处不在的,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所谓系统,是指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构成系统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要素、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不具有新的整体性功能、各要素之间具有严密的结构性和不可分离性这三个要点。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的核心,任何系统都不是各个部分(要素)的简单相加或机械凑合,而是有机结合,因而具有特定的整体功能。整体功能一方面具有各个部分(要素)在孤立状态下不具有的新质;另一方面新质的出现又使系统整体在特定度量上的功能增大,所以,整体大于部分。系统论把世界看成系统和系统的集合,都是由系统内部各要素和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决定其存在和发展的。一个系统中,有大系统和小系统之分,一个系统对其下一层次来说是大系统,而对其上一层次来说是小系统,大系统和小系统是相对而言的。(注:倪文杰、张成福、马克锋主编:《现代交叉学科大词库》,海洋出版社1993年版,第621 页。)按上述系统论的观点,刑法体系也是一个系统。在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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