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的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doc

对外援助成套的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对外援助成套的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勘察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工作,一般应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的管理。 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管理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并根据授权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中有关具体事务。 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对基槽检验等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工程勘察,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 工程勘察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质之一: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第六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名录(以下简称骨干企业名录)。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业绩或境外工程勘察业绩。 商务部在确定骨干企业名录时,应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成套项目的初步勘察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详细勘察组成员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组长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参与初步勘察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继续参与该项目的详细勘察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勘察人员和详细勘察组组长,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第八条 商务部对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技术人员选派及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一般应由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项目设计企业一并承担。 项目设计企业如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勘察任务分包给骨干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承担。 第十条 对于受援国自行承担工程勘察或工程测量工作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应委托项目设计企业向受援国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关于项目勘察、测量的技术要求,并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勘察、测量的结果和质量进行复核。商务部可根据复核情况视情要求有关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赴受援国配合或指导受援国有关部门或机构实施工程勘察测量。 受援国提供的勘察或测量成果不能满足设计或施工需要的,商务部可重新组织勘察或测量。 第三章 工程勘察的实施 第十一条 成套项目工程勘察,分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 房屋建筑工程类成套项目的工程测量,应在初步勘察阶段完成。其他行业成套项目的工程测量,可在详细勘察阶段完成。 第十二条 初步勘察组,一般与项目专业考察组同步派出。 初步勘察应满足场址确定和编制投资估算的需要,并基本满足初步设计的需要。 第十三条 详细勘察组,应在初步勘察工作完成后及时派出,不得由于派组延误影响项目设计进度。 详细勘察应满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工程勘察。受援国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成套项目,有关企业在实施工程勘察时,应尽量满足受援国相关技术标准的某些特定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在勘探、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测量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对勘察工作要求; (二)勘察方法和勘察程序; (三)地形地貌情况; (四)地层土质概述; (五)地下水位及水质概述; (六)场地和地基的建筑抗震设计条件; (七)岩土参数的分析选用; (八)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九)对设计、施工和监测的具体建议; (十)场址所在地区地质灾害风险初步评价; (十一)其他附件,主要包括:勘探点与建筑物平面配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综合统计表、室内试验成果表、原位测试成果表和其他必要的分析性图表等。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报告至少包括:地形图、断面图、图幅接合表、控制点成果表(含控制点点之记)及控制网平差结果等,并按不同工程类型提供相应比例尺的图件。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并满足设计

文档评论(0)

189****768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