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8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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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正文2 一、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4 二、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程序7 三、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8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2 五、结论性意见26 1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018 年度 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 2018 年度第二期短期 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以下( ) ( 简称 “本意见书”。) 声明事项 ( ) 一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 [2008] 1 )(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第 号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 ) 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 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 )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意见书。 ( ) 二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2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主体资 格、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合规性条件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 件以及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本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 三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 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 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 ) 五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 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 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 )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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