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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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是在江苏 省司法厅依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 受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的委托,为发行人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以下简称“本 期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 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 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 78 关于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6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6 (一)发行主体的基本信息6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7 二、本期发行的程序 11 (一)本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和批准 11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就本期发行在交易 商协会注册 12 三、发行文件与发行有关机构 12 (一)募集说明书 12 (二)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和评级机构24 (三)法律服务机构25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25 (五)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承销与承销机构26 四、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重大法律事项以及潜在的法 律风险27 (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27 (二)发行人健全的治理机制28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33 2 / 78 关于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0 (五)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43 (六)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45 (七)发行人的有息债务50 (八)银行借款情况51 (九)关联交易57 (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67 (十一)投资者保护机制68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74 (十三)发行人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或者违规记录75 (十四)发行人信用资质优良75 (十五)重大资产重组情况76 五、结论性意见 76 3 / 78 关于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 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 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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