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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90 号丁山花园酒店2 号楼 邮编 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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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201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关于发行中期票据
之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指派张露、李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
发行人发行“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201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
“本期发行”或“本期中期票据”或“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或 “中期票据”)的
专项律师,就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及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
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
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和配套文件”)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仔细地核查了
发行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并得到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保证:即应本所
及经办律师要求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复印件及其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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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指引
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和规
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期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
等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
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
律师只能依赖于发行人的口头陈述与承诺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示或其他
证明文件。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发行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向交易商协会进行报送;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主体
(一)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时持有的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82138637784G 的《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发行人名称: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住所:如皋市如城镇益寿路(如皋经济开发区工发大厦八楼808 室)
法定代表人:蔡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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