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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前 言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之委托,按照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
服务委托协议》之约定,指派姚永霞律师、童伟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
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
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律 师 声 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
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并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
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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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
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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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 文
一、发行主体
1.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为镇江市大港开发建设总公司,是根据镇江市计划委员会《关于
同意成立镇江市大港开发建设总公司的批复》(镇计综[1993]第356 号)于1993
年 5 月由镇江市大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初始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
依据 1998 年5 月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新区建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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