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018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pdfVIP

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018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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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方德 律 师 事务 所 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90 号丁山花园酒店2 号楼 邮编 210003 JIANGSUFUND LAW FIRM 电话:025传真:025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关于发行中期票据之专 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指派张露、李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 人发行“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或“中期票据”或“本次中期票据”或“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专项律 师,就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及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制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的规 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仔细地核查了 发行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并得到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保证:即应本所 及经办律师要求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复印件及其副 本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指引 1 江 苏 方德 律 师 事务 所 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90 号丁山花园酒店2 号楼 邮编 210003 JIANGSUFUND LAW FIRM 电话:025传真:025 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和规 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 等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 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 律师只能依赖于发行人的口头陈述与承诺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示或其他 证明文件。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向交易商协会进行报送;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主体 (一)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时持有的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800746824620B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发行人名称: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丰惠广场3307 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扬 2 江 苏 方德 律 师 事务 所 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90 号丁山花园酒店2 号楼 邮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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