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1. 1、本文档共2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长丰律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发行主体4 二、发行程序7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8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1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23 2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二〇一八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下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安好、李晶晶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作 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下称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下称 《表格体系》)、《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下称 《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 《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下称 《服务规则》)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下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发行人备案发行二零一八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短期融资券”) 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指引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长丰律师 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于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号为 91120000764316259E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陆佰捌拾捌亿贰仟壹 佰壹拾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李宝锟, 161 2004 7 23 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 号城投大厦,营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2054 年7 月22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 法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且具备 《公司法》、《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所规 定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发行人的组织机 构及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celkhn030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