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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基本功培训复习资料1
济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基本功培训 郗修贵 2013.3.13 培训目的及培训要点 为夯实教师的教学基本功, 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推进我市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工作,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人大练基本功, 层层进行教学基本功比赛”的目标 。 考 试 性 质 济宁市教研室委托特教中心组织特教教师的师资培训。实行层层考试选拔,各区县推选的骨干教师 由教研室统一进行闭卷考试。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特教教师基本功与展示活动培训手册》,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理解性学习。 考试的形式 1. 闭卷考试 2. 题型: (1) 填空题 (2) 选择题 (3)简答题 (4)论述题 (5)案例分析题(结合工作实际) 重点内容 通识部分 1. 培训手册 P13-P94 。 2. 主要内容: (1)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2)特殊教育基本理论 (3)特殊儿童心理与教育 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p32——62) 一、培训目的及培训要点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培训,旨在增强干部、教师的依法管理、依法施教意识,认真贯彻施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好学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好残疾学生。搞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培训,重点是要认真阅读《手册》选编的相关内容,熟知重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准确把握概念。 本部分的培训内容详见《济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基本功培训与展示活动培训手册》中“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部分(p33—61),该部分凡用楷体字排印的内容就是培训要点。为了便于掌握,在要求上区分为“熟知”“了解”“知道”三个层次。 二、学好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一)做好本职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 深刻认识依法管理、依法施教的重要性 (二)了解新中国法律体系 (一)法律中的“法”、“条例”、“规定”、“办法”等各有什么区别 ◆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 (制定一般法律)制定的,其名称常常是《×× 法》,效力最高。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它们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 ◆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办法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总之,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上有所不同。发生冲突时,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 (二)在通读培训手册内容的基础上,整理出个性化的学习要点,包括 1. 重点。如受教育权、教育公平、 课程改革、校园安全等 2.思考点 3.需要特别记忆的表述 4.其它 三、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p3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33-35 (1)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3)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p35 (1)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4.《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1)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2)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3)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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