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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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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秩序,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行为,维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违规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则。   市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律师职务行为有关的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以及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违背品行良好等申请律师执业基本条件的不适当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向律师协会反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控诉、举报、检举等。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当事人、客户以及对方当事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调查处理,应以《律师法》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调查处理被投诉会员违规行为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对利用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会员权益的侵害。   第七条 在调查处理会员违规案件过程中,被投诉会员或违规会员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抵制和阻挠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工作的会员,确需给予处分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处分。   第八条 被投诉的个人会员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化解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诉人的矛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全省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对会员进行查处。   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调查专员若干名。调查专员根据指派专司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职责。   第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履行下列与查处会员违规行为相关的职责: (一)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宣传教育; (二)对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出制定有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建议,草拟规范草案; (四)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指导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相互沟通信息; (六)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会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负责纪律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投诉案件调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与查处会员违规行为相关的工作:   (一)接待投诉或者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   (二)对投诉案件或其他违规行为案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三)指定调查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查处,催办、督办有关投诉案件;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出通知,协助调查专员开展调查工作;   (五)审查调查报告;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准备纪律委员会工作会议;   (七)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评审记录;   (八)执行纪律委员会决议,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九)制作并管理会员违规案件的档案;   (十)组织警示谈话;   (十一)制作、发出督促整改函,并督促落实;   (十二)办理与惩戒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行业规范对行业处分种类作出调整的,本规则规定的行业处分种类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认真做好调查等工作,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做好移交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处罚建议,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纪律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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