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税务】《特别纳税调整》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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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税务】《特别纳税调整》培训课件

特别纳税调整 避税的主要方式 ▲利用转让价格避税 ▲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 我国反避税立法回顾 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 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实施细则第四章52条—58条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0条、实施细则第51条 1993年(2001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实施细则第51—56条 1998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2004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新税法的变化 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反避税规定: 1.引入“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 2.明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3.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反避税工作实际,增加了新的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防止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公司、核定程序、加收利息等条款。 本章主要内容 转让定价 成本分摊 预约定价 资料提供 受控外国公司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条款 加计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对比表 《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对比表 一、转让定价 税法涉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条例涉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一、转让定价—基本原则 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转让定价—关联关系判定 (一)主要有变化的内容 1、关联方 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一、转让定价—关联关系判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一、转让定价—关联关系判定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一、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2、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一、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转让定价原则决定转让定价的做法 寻找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 可比性因素包括: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2、功能风险分析 3、合同条款 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一、转让定价—使用方法 3、合理方法(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包括:转让定价调整两类方法 第一类方法:传统交易法或称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第二类方法: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贡献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转让定价—指标选择 交易净利润法指标选择: 销售利润率 营运资产收益率 贝里比率 完全成本加成率 转让定价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 一、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 (二)新增加内容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一、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 1 、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1)集团内各成员公司作为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其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商业意义,值得投入和承担一定风险; (2)各成员的各种投入的价值要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价; 一、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 (3)对研发活动的末来收益有合理的预期,拥有经济所有权; (4)研发活动所分摊的成本与研发活动带来的收益要匹配一致 (5)加入、退出和终止成本分摊协议时,要与独立方在同等条件下作出的选择相同或类似。 一、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违反上述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一百一十二条) 一、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 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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