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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本第一节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相关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从业人员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安全生产标准 1、《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3、《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则》(AQ3013-2008) 5、《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6、《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 7、《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AQ/T3012-2008) 第三节 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经验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2.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年10月27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0年第七十七届大会通过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 1.政府当局的责任 (1)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政策并定期检查; (2)当发现问题时有权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化学品; (3)建立适当的制度或制定专门标准,确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评价分类;提出“标识”或“标签”要求; (4)制定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编制标准。 2.雇主的责任 ⑴对化学品进行分类; ⑵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贴标签,使用前采取安全措施; ⑶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在作业场所编制使用须知; ⑷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 ⑸对工人接触程度进行评估,并有监测记录; ⑹采取措施将危险、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⑺当措施达不到要求时,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具; ⑻提供急救设施; ⑼制定应急预案; ⑽处置废物应依照法律、法规; ⑾对工人进行培训并提供资料、作业须知等; ⑿ 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 3.工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培训程序; (2) 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接受不公正待遇。 (3) 与雇主密切合作,遵章守纪; (4)采取合理步骤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降低。 4.出口国的责任 当本国由于安全和卫生方面原因,对某种化学品部分或全部禁止使用时,应及时将事实和原因通报给进口国。 * 搞好安全生产,是实践“三个代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近年来,江泽民和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等国家领导同志,高度民主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作出了100多条有关指示和批示。江泽民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的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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