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医疗故处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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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医疗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 (二)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 (三)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四)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二、医疗事故处理立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4日国务院以第351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公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活动,让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了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公开尽管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在执行公开原则时,应当注意保守个人隐私。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确保他们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统一的权利与义务。禁止对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歧视和偏见。相同的事件要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在实体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证据,也就是要保证具体行为结果的合理性、正当性;在程序上,要允许当事人平等参与,排除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确保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不得无故拖延。而且要以较小的成本,即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实现既定的管理目标,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具体来说,有关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要尽量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给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思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5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医疗事故要防患于未然。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恰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按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③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④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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